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三、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