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联系我们
销售专线:0411-82705077
公司地址:大连开发区海青仓储区一号路11-1号
 
行业资讯
【金德物流】最新禁止疫区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名单
发布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5-27 9:43:48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相关进口企业需留意。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12号 2020年5月19日

标 题

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近日,印度媒体报道,该国阿萨姆邦近2000头猪出现死亡,经博帕尔国家高安全动物疾病研究所(NIHSAD)检测,确认有关样品非洲猪瘟核酸检测呈阳性。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印度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2020年5月19日,海关总署更新了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温馨提示:

疫区国家地区名单表中涉及到的动物及其产品禁止进口,相关进口商需密切留意,以免货物退运或销毁带来经济损失。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2812399/index.html


咨询热线
0411-82705077
扫一扫